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

.

聯系電話:
0710-3590111

TOP

[黨紀微課黨]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如何區分?
2024-05-13 08:26:40 來源: ; 浏覽: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可區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這三者的區分如下——

  (一)直接責任者

  指在其職責範圍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職責範圍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職務或者組織交辦的應當承擔的具體工作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職責”一般表現為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如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或者擅離職守等;“不正确履行職責”,包括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也包括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

  指在其職責範圍内,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黨組織交辦由其負責、管轄的工作。與2018年《條例》規定相比,此次修訂将“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應了領導班子分工的實際情況,同時解決了以往一些領導幹部在是否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條件提出異議的問題。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

  指在其職責範圍内,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應管的工作”,主要是指雖然沒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職責範圍應當由其負責、管轄的工作。“參與決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應該由兩人以上讨論決定的工作,或由集體讨論決定的工作。

  對由黨員領導幹部直接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具體事項的,或者由黨員領導幹部授意、指令承辦人員違規辦理(或者應當辦理而不辦理)有關事項的,或者具體實施人員在實施中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黨員領導幹部采納而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對黨員領導幹部可認定為直接責任。

關閉】 【返回頂部
上一篇[黨紀微課堂]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處分規定沒有了! 下一篇[黨紀微課黨]對發表、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言論的處分規定有哪些?沒有了!

最新内容

熱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