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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微課堂]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将受到相應處分
2024-06-11 10:12:50 來源: ; 浏覽: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這裡的“報告”,強調的是具體工作層面、工作内容上的報告。“上級”,既包括上級黨委、政府等,也包括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等,不僅僅局限于上一級。“應當報告的事項”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級單位明确要求報告的事項,有的是上級沒有明确要求,但根據自身工作職責應當報告的事項。

《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反對隐瞞實情、報喜不報憂。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實踐中,有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為了謀取上級的肯定和贊許,上報假情況、假數字、假典型;有的為了掩飾發生的問題、粉飾太平,隐瞞真實情況;有的為了應付檢查,無中生有、移花接木。這些行為誤導上級對實際情況的掌握,幹擾上級作決策,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損失,必須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如果明知情況不實或有問題,不但不制止、不糾正、不如實報告,還要求下級說假話、報假情以掩蓋問題、隐瞞實情,則要給予更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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